附件二: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业务规范(试行)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鉴证目标 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二、鉴证要求 (一)鉴证内容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及其它应收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二)鉴证方法 1、评价委托人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以判断其风险程度。对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可以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明材料作为财产损失的认定证明材料; 2、确认委托人的报损财产是否为委托人所拥有并真实存在; 3、委托人申报的财产损失是否已作会计处理; 4、通过获取、审核完整的内、外部证据确认报损财产损失是否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5、采用不同的审核方法对损失的数量、金额进行复核与确认。应注意当有确凿证明材料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金额。 三、鉴证要点 (一)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损失的审核 1、核对收付款凭证与现金及银行日记账户名、日期及金额是否一致,核对付款凭证的授权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涉及外币的同时核对当期外币折算汇率是否与以往保持一致;报销审批制度规定及执行是否到位;审核现金日常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评价其内控制度的风险程度; 2、获取货币资金收支明细表,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确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账面余额是否真实,并为委托人所有; 3、会同会计主管人员盘存库存现金。获取库存现金盘点表和现金证明书,损失确认应获取并审核以下证据: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4、清查出的现金短缺金额应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损失。 (二)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及其它应收款项损失的审核 1、了解企业应收款项的内部控制程度。如商业信用制度、应收款项催收责任制度、坏账确认及核销、收回制度,评价其内控制度的风险程度; 2、核对相关的总账与明细账是否一致;本次申报的明细表与明细账是否一致; 3、审核债权形成的相关文件资料:契约、定购单、发票、运货单据等,以确认往来账款的真实性;抽核对应账户,以确认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4、采用提取坏账准备列支方式的,审核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是否冲减坏账准备; 5、逐笔审核坏账损失的原因及有关证明资料,确认坏账发生的真实性,并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有条件时,可向债务人函证应收、预付账款并分析函证结果,以确认应收、预付款的真实性; 6、结合应收账款审核中的账龄分析,审核决算日后,仍未收到货款的长期未清应收账款,审核企业是否存在虚设或夸大其余额而虚增坏账准备或坏账损失的情况,或者是否存在未及时核销坏账损失而人为操纵坏账损失的情况; 7、审核企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账款,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但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债务方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债权方企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报税务机关审核; 8、债务人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可认定为损失; 9、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断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认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断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断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10、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况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获取并审核下列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机构的清偿文件; (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4)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5)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6)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7)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11、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断后出具经济签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论后出具经济鉴定证明,认定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获取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12、在以上审核中需注意的事项: (1)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注意加强对催收磋商记录真实性的审核; (2)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对非购销业务活动产生的应收账款应注意审核; (3)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经营收入有关的担保,应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坏账损失进行鉴证审核。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经营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三)存货损失的审核 1、对存货进行符合性测试,评价存货采购时签订的合同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核对货物名称、规格、型号、请购量、授权批准、批准采购量、采购限价、单价、合计金额等内容),评价存货明细账的准确程度;存货入库、保管、领用、发放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残次冷背存货的管理、确认、审批制度,评价其内控制度的风险程度; 2、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损毁、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及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 3、获取存货损失报损明细表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确认损失部分存货是否为委托单位所有; 4、确认存货决算日结存数量,根据存货盘点表中各存货大类的合计数与相应的总分类账户余额核对: (1)观察存货盘点,监督盘点计划的执行,并对已盘点存货数量实施抽核; (2)盘点结束后索取盘点汇总表副本进行复核,并选择金额较大、收发频繁等存货项目作为重要的存货项目,与永续盘存记录核对; (3)审核存货盘点;索取存货盘点盈亏调整记录。重大盘亏事项是否已获得必要解释;盘亏事项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已获得批准;盘亏事项账务调整是否已及时入账,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及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项目税额是否按规定转出,并同时确认为损失。 5、在未直接参与委托单位存货盘点情况下,索取并审核委托单位存货盘点计划及存货盘点表,评价存货盘点的可信程度; 6、通过对明细账、记账凭证、原始资料等相关会计资料的复核,查实报损存货的实际账面价值是否与报损明细表上一致。在确认报损存货价值的审核过程中,应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流程,从物资采购原材料——生产成本——产成品,一直到存货报损环节,准确计算报损材料的金额; 7、对盘亏损失的认定:为盘亏存货账面价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获取并审核存货盘点表、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重点复核盘点表。如果存货已经处理,审查处理的程序及出库或运输单据,确定存货损失的真实性。如果是车间的存货损失,必须审查领料单,并将领料单上所载明的存货种类、单价与报损表核对。 获取并将以下证明材料作为审核要点: (1)存货盘点表; (2)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4)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8、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为实际损失。在审核中区分情况获取并将以下证明材料作为审核要点: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获取并审核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对非正常损耗过大报废毁损,要加强真实性审核; (6)残值情况说明; (7)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9、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获取并审核下列证明材料: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10、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获取并审核下列证明材料: (1)存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存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3)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4)有关存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11、企业各项存货因评估发生的损失,应获取并审核下列证明材料: (1)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2)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3)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4)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5)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12、到现场察看存货的现状,并记录或拍照等。调查报损存货的使用或管理部门,根据损失清册及收集的相关证明材料,了解存货报损的原因是否真实可靠,损失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是否确实已无使用价值,是否余有残料,残料的存放地点,是否可以回收,估计可回收的金额。 13、审核存货损失的实物状态。 (1)判断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注意是否符合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 ①已霉烂变质; ②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 ③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④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判断因评估确认的存货损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国家统一组织的企业清产核资中发生的资产评估损失; ②企业按规定应纳税的各种类型改组中发生的评估损失; ③企业免税改组业务,对各类资产评估净增值或损失已进行纳税调整的。 14、查看企业内部的存货损失报批表及损失清册,发现疑点时,应询问当事人(例如该种存货的使用人员或仓库人员)。 15、如果委托单位采取计划成本法,要符合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的分摊。 16、审核委托单位申报损失的存货,是否作了增值税进项税金的抵扣和转出,将已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并入存货损失净额中一同计算。 (1)对于库存商品、原材料、燃料及外购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报损存货,将其账面价值所负担的增值税转出; (2)对于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等企业自制的存货,则要通过一定的材料、水电费等成本比率计算出其所含的材料、水电费等价值,再乘以增值税税率才能计算出待转出进项税金。 17、存货的损失,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净损失。 (1)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在鉴证报告中单独列示。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可收回金额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比例计算。 (2)各项存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确认损益。 18、在以上审核中需注意的事项: (1)如果存货未处理,报告中必须指明。以后处理如有收入,应提示委托人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可对以前年度已纳税调增的可收回金额作纳税调减处理。 (2)审核该项存货损失是否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关注损失是否是正常损失;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正常损耗不属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批的范围。 (3)应注意确定所报损存货的所有权,防止企业将他人的存货报损;也防止出现企业将正常存货以报损的方式低价处理给关联方的现象。 (4)盘亏、毁损的原材料、半成品、存货等所负担的进项税项转出计算是否准确,是否进行了账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损失的审核 1、审核固定资产采购是否符合预算并经过授权批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率是否符合规定,前后期是否一致;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制度是否得到执行;固定资产的毁损、报废、清理是否经过技术鉴定和授权批准,评价其内控制度的风险程度。 2、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及固定资产发生的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3、获取固定资产损失报损明细表,与总账和明细账核对,确认报损的固定资产是否并为委托单位所有。 4、查看固定资产明细账,及其它递延资产明细表等资料,核对其中报损部分的数量是否与损失清册相符。 5、根据明细账审核固定资产入账时的原始凭证,包括发票、运费、安装费等,确认固定资产计价是否合理。委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计价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3)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价值计价;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的价值计价;会计准则-融资租赁准则实施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应与租赁准则确定的“最低付款额”一致; (5)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按当初计入应纳税所得的金额确定)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7)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8)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6、审核房屋产权证、车辆运营证、船舶船籍证明等所有权证明文件,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归委托单位所有: (1)通过核对购货合同、发票、保险单、运单等文件,抽核测试其计价是否正确,授权批准手续是否齐备,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审核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是否按投资各方确认价值入账,是否有评估报告并经过由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交接手续是否齐全。 7、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再确认发生的损失,获取并审核下列证明材料: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8、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再确认发生的损失,获取并审核下列证明材料: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证明;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检验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9、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再确认发生的损失,获取并审核下列证明材料: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10、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固定资产损失,获取并审核下列证明材料: (1)资产被淘汰、变质后的经济、技术等原因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3)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4)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11、企业各项固定资产因评估发生的损失,应获取并审核下列证明材料: (1)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2)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3)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4)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5)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12、到现场察看固定资产的现状,并记录或拍照等。调查报损固定资产的使用或管理部门,根据损失清册及收集的相关证明材料,了解报损的原因是否真实可靠,损失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是否余有残值,实物的存放地点,是否可以回收,估计可回收的金额。 13、审核该项固定资产损失是否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关注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企业按市场价格销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以及固定资产按符合税法规定的折旧率提完折旧后对残值的处理其损失不属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批的范围。 14、审核固定资产的实物状态。 (1)判断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注意是否符合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 ①长期闲置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 ②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用; ③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④因本身原因,使用后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 ⑤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判断固定资产因评估确认的损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国家统一组织的企业清产核资中发生的资产评估损失; ②企业按规定应纳税的各种类型改组中发生的评估损失; ③企业免税改组业务,对各类资产评估净增值或损失已进行纳税调整的。 15、如果是盘亏固定资产,重点复核盘点表;如果固定资产已经处理,审查处理的程序及出库或运输单据,确定固定资产损失的真实性。 16、审查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是否准确: (1)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应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折旧不符合税法的规定时,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调整后再计算折旧后的固定资产损失净额; (2)关注购入已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加速折旧的情况; 17、确认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的金额 (1)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2)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3)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损失。 18、企业的固定资产财产损失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比例计算。 19、在以上审核中需注意的事项: (1)可收回金额是根据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而不是账面净值来确定的; (2)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各项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 (3)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 (五)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损失的审核 1、审核在建工程项目有无预算,是否经过授权批准;工程项目的完工程度和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工程项目的毁损、报废、清理是否经过技术鉴定和授权批准,评价其内控制度的风险程度。 2、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包括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3、获取在建工程、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明细表,确认报损的在建工程是否并为委托单位所有。 4、抽查重要的原始凭证,审核在建工程及其它资产增加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查阅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和支出凭证,是否经授权批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核对企业内部的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报批表及损失清册,发现疑点时,应询问当事人(资产的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 5、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获取并审核下列证明材料: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6、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获取并审核下列证明材料: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7、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上述规定提取相应证明材料。 8、在建工程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损失、因评估发生的损失,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损失比照固定资产损失的要求进行审核。 9、审核竣工决算、验收和移交报告是否正确,与在建工程的相关记录是否核对相符; 10、到现场察看在建工程的现状,并记录、拍照等。根据损失清册及收集的相关证明材料,了解报损的原因是否真实可靠,损失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是否余有残值,实物的存放地点,是否可以回收,估计可回收的金额。 11、确认在建工程损失的金额 (1)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和的余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2)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六)无形资产损失的审核 1、审核无形资产的性质、构成内容、计价依据,其所有权是否归委托单位所有;评价无形资产的增加、摊销政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改变摊销政策的依据是否充分;审核了解无形资产的存在状态,加强对保管人员和知情人员的询问和了解,评价其内控制度的风险程度。 2、获取或编制无形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确认无形资产账面余额是否真实,并为委托单位所有。 3、审核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原件、专利技术的持有和保密状况等,并获取有关协议和董事会纪要等文件、资料,确定无形资产的存在性。 4、审查企业对无形资产成本计价是否正确,应复核无形资产入账时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所附的原始凭证是否合法: (1)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汇总计价; (3)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进行准确归集,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实际支出计价;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5、审核无形资产各项目的摊销政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上期一致,若改变摊销政策,审核其依据是否充分。审核本期摊销额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除另有规定外,外购商誉的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2)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的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3)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企业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4)购买的计算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6、无形资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被其它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3)其它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7、确认无形资产损失应获取并审订下列证明材料: (1)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等的书面申请; (3)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5)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 (6)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8、企业的无形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确认为财产损失。 (七)投资损失的审核 1、审核投资项目是否经授权批准,投资金额是否及时入账,是否与被投资单位签订投资合同、协议,投资及获取收益手续是否齐全,有价证券的买卖是否经过授权,是否妥善保管并定期盘点和核对,评价公司对投资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投资项目的证明权属文件及对投资损失确认的审批文件,评价其内控制度的风险程度。 2、获取或编制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短期投资(长期投资)跌价准备和委托贷款科目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确认各类投资账面余额是否真实,并为委托单位所有。 3、获取期货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注意期末资金账户余额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有条件时,可向期货公司发函询证。 4、监盘库存有价证券,并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作出记录或进行适当调整。 5、审核申报损失的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或债权投资原始凭证,对于增加项目要核实其入账基础是否符合投资合同、协议的有关规定。注意投资成本的确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对于减少的项目要核实其变动原因及授权批准手续。 6、审核股票权证、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等凭据,核对其所有权及金额。短期投资注意期末资金账户余额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有条件时,可向被投资单位函证投资单位的投资额、持股比例及委托单位发放股利情况,并着重审核发放股利时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若股票权证等已提供质押或受到其它约束的,应取证(或函证),提请委托单位作适当披露。 7、对在外保管的有价证券,查阅有关保管的证明文件,需要时,向保管人函证。 8、审核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的持有收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9、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长期股权投资时,未涉及补价的,审核其投资成本是否为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涉及补价的,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10、投资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等; (3)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被投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进行清算。 11、确认投资损失应获取并审核下列证明材料 (1)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2)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3)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证明。 12、企业的长期投资损失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 (八)金融企业财产损失 1、获取或编制报损短期贷款(长期贷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相关报表数、账册数核对是否相符。确认报损的各类贷款是否为委托单位所有。 2、索取并审核贷款合同、协议、贷款证(或IC卡)及授权批准或其他有关资料和借款凭证(借据),归还贷款的凭证(特种传票),确认贷款真实性,并与会计记录核对。 3、审核申报损失贷款的偿还情况,核对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 4、审核对贷款单位及担保人催款和对账情况,是否真实有效或符合有关规定。 5、对于以财产抵押的贷款,应注意有关抵押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和贷款合同规定的限制条款。 6、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债权或者股权,应审核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和部分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市、区)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借款人触犯刑律,贪污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经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10)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 (11)助学贷款逾期后,银行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2)金融企业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它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不含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 (13)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7、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呆账损失应获取并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 (1)基本内容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和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及使用和投资情况,形成呆账的主要原因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和结果,借款人或被投资企业、担保人财产清算、清偿和分配情况,贷款或投资人受偿及损失情况,申请税前扣除金额等。 (2)贷款和投资合同、发放贷款和投资凭证及相关材料; (3)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8、在以上审核中需注意的事项: (1)审核中应关注下列不符合税前扣除的情况: ①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金融企业债权; 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③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④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⑤金融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等; ⑥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 (2)审核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金额,注意贷款与还款的金额; (3)注意呆账损失的税法认定与财务认定的区别: 税法对允许扣除的呆账损失的认定更为严格,主要表现在对法律程序上的要求,财务规定则更注重实际损失的原则,并考虑企业在呆账认定过程中的成本。 三、鉴证报告(样本) (以非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损失为例) 固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报告 ××鉴字[××]××号 (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200×年度申报的固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及时提供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会计资料、涉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固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相关税收政策法规,按照《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规范》的要求,实施了包括确认权属、核对会计记录、审核涉税资料、现场勘查等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损失××元,其中盘亏××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报审批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附件: 1、鉴证报告说明; 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审核表; 3、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4、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许可证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 报告日期:××年××月××日 附件1: 鉴证报告说明 一、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 二、主要会计政策 三、审核情况 贵公司××年度申报的固定资产损失××元,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损失××元,其中盘亏××元;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损失××元。具体情况如下: 1、报废固定资产状态的审核 贵公司此次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房屋、建筑物、电子设备、机器设备等。房屋、建筑物已被拆除,设备均已陈旧、落后等不符合生产需求,机器设备由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对设备的性能进行鉴定,电子设备由公司管理部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符合报废条件,所以公司决定报废。 2、对报废固定资产数量的审核 通过询问及实地查看,我们从贵公司提供的和有关固定资产报损资料中,了解到贵公司××年度申请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报废数量,经现场实地核实均为报废的净损失,与申请报损数量一致。 3、对固定资产金额的审核 对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有关会计科目进行审核,贵公司拟申报的20××年度固定资产处理损失清单中固定资产原值为××元,累计已提折旧为××元,固定资净值为 元,变价收入××元,固定资产净损失合计××元,其中:机器设备××元,电子设备××元。 4、对报废固定资产审批手续的审核 我们审核了贵公司此次申请报废固定资产的各项审批手续,我们认为此次报废已根据国家和公司内部的有关管理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审批资料齐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程序。 [以存货损失为例] 1、报损存货状态的审核 我们根据公司提供存货损失的清单,查阅了企业明细账并与账面结存数一一核对,确保存货损失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贵公司拟申报存货净损失××元。 2、存货损失数量的审核。 我所对存货清查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确定各种存货的实际库存,并与账面结存数相应核对。我们审核了贵公司的盘点表,确认此次报损的数量。 3、存货损失金额的审核 (1)清查盘亏物资××元,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元,净损失××元。 (2)因过期不能使用而报废物资××元,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元,另有部分报废物资贵公司将其整批变卖后取得变价收入为××元,贵公司已作为营业外收入。则报废物资净损失为××元。 4、对存货损失审批手续的审核 贵公司此次申请的存货损失是根据公司的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批准后,作存货损失处理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 [以坏账损失为例] 1、坏账损失状态的审核 我们审核了贵公司此次申报坏账损失原因和具体情况,通过对应收账款进行核对。确认了此次申请的坏账损失的形成及现在状态。审查了有关明细账和抽查了合同、发票、记账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认定贵公司本年度发生的坏账损失均由公司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产生,没发现有投资、借款或其他往来损失包含在本年度的坏账损失之中。 2、坏账损失金额的审核 我所根据公司提供坏账损失的清单,查阅了企业明细账并与账面数一一核对,确保坏账损失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贵公司拟申报坏账净损失××元。 3、坏账损失审批手续的审核 贵公司此次报损的坏账损失是根据公司的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批准后,作坏账损失处理。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 四、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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