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07]4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试行]》等十二项鉴证业务规范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3-07
摘要: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附件三:

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鉴证业务规范(试行)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鉴证目标

  对企业当年度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二、鉴证要求

  (一)鉴证内容

  1、确认技术开发项目相关属性:包括立项情况、研发部门情况,帐务处理情况等;

  2、确认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

  3、确认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金额;

  4、确认留待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金额。

  (二)鉴证要点

  1、了解企业是否取得县(市)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计经委等部门出具的技术开发项目确认(鉴定)书或批准文件,包括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2、了解企业是否专门成立研发部门,建立专人负责、审批、报销制度。

  3、了解企业帐务处理情况,是否在“管理费用”科目下专门设置“技术开发费”子科目进行单项核算,并对技术开发费各项明细费用统一归集。

  4、审核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买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5、确认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

  6、确认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金额。

  7、确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金额。

  (三)其它注意事项

  1、研究部门人员工资,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予以纳税调整。

  2、企业于2006年1月1日以后购进并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3、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发项目全部费用的50%,对受托方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且委托方已取得真实、合法凭据,,可计入技术开发费予以加计扣除。

  4、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鉴证报告(样本)

  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鉴证报告

  ××鉴字[××]××号

  (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年度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审核。及时提供相关会计资料和技术开发项目有关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技术开发费所得税前扣除及加计扣除的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规定,按照《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鉴证业务规范》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核对技术开发费原始凭证、复核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表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结论一: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在××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元,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同时在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元。

  结论二: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在××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元,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额××元;当年不足抵扣××元,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备注:上述两种结论二者只能选一)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附件:

  1、鉴证报告说明;

  2、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核明细表;

  3、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4、税务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        报告日期:××年××月××日

  附件1:

鉴证报告说明

  一、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

  二、主要会计政策

  三、审核情况

  贵公司账面反映××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元。审核后,我们认为,贵公司××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元,具体费用明细项目及金额如下:

  1、新产品设计费××元;

  2、工艺规程制定费××元;

  3、设备调整费××元;

  4、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元;

  3、技术图书资料费××元;

  6、中间试验费××元;

  7、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元;

  8、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元;

  9、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元;

  10、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它直接经费××元。

  四、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附件四:

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清算鉴证业务规范(试行)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鉴证目标

  对采用“工效挂钩”形式企业当年度确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二、鉴证要求

  (一)鉴证内容

  1、审核企业采用的工资形式是否正确;

  2、审核企业当年度利润总额;

  3、审核企业当年度职工人数;

  4、审核工资提取和发放数;

  (二)鉴证方法

  1、取得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或向税务机关备案证明。

  2、审核企业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可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审核)。

  3、如企业发生改组改制的情况,则获取改组改制有关文件及其变动情况。

  4、审核年度工资薪金的支出总额、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5、按照“两低于”原则和方法,计算年度可以税前扣除的效益工资,在工资总额范围内按实际发放的数额税前扣除。

  6、对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应对每个独立纳税人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的原则进行审核;

  7、审核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有无超过当年实际发放数,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大于工效挂钩工资总额提取数时,动用新老基金结余顺序是否正确;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小于工效挂钩工资总额提取数时,超额提取数不得税前扣除,不形成工资基金结余。

  (三)鉴证要点

  1、对下列附列资料进行审核

  (1)计税工资形式资格确认通知书;

  (2)计提效益工资计算表或“两低于”计算表;

  (3)“工效挂钩” 核准通知书或《集团公司工资总额核准通知书》分解数及《集团公司“工效挂钩”核准通知书》;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改组改制有关文件或汇总纳税成员名单变动情况;

  (6)企业本年度劳动工资年报及职工变动情况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8)企业对于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声明书。

  2、对工资形式资格进行审核。一般确认依据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企业计税工资形式的“计税工资形式确认通知书”。

  3、对职工人数进行审核。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确定。职工人数为年初年末在编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人数的平均数。但职工人数不包括:(1)从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工资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等工作人员;(2)已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职工、领取救济金的下岗职工、待岗职工;(3)出租房屋管理人员。

  4、对利润总额进行审核。企业损益表中反映的利润总额,应为初步调整后的数字,即工效挂钩企业利润总额为提取效益工资后的利润数。

  5、对实发工资数进行审核

  (1)审核“工效挂钩”及“两低于”企业提取的工资额和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并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核实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是否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依据为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额,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鉴证报告(样本)

  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清算鉴证报告

  ××鉴字[××] ××号

  (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年度按“工效挂钩”政策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及时提供与该项审核相关的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工资清算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按照《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清算鉴证业务规范》的要求,实施了包括审查会计记录、抽查原始凭证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年度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为××元,会计上进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性支出为××元,应纳税调增××元(动用98年以后新结余作纳税调减××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效挂钩工资清算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附件

  1、鉴证报告说明;

  2、企业“工效挂钩” 及“两低于”工资清算审核表;

  3、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4、税务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

  报告日期:××年××月××日

  附件1:

鉴证报告说明

  [以“工效挂钩”方式采用“二低于”办法核算且工效挂钩方案大于实际发放工资额为例]

  一、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

  二、主要会计政策

  三、审核情况

  1、本年初贵公司应付工资账面余额××元(已于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了纳税调整),本年度计提了××元,总公司下达的工资计划总额为××元,实际发放了××元。应付工资期末余额××元。由于公司计提而未发放的工资××元已作纳税调整,所以我们以本年计提并且实发工资数××元作为计算“工效挂钩”有关指标的依据。

  2、公司本年度实发的工资××元,低于总公司(××集团公司)下达的工资计划总额(××元),比上年度的实发工资××元增长了×%。

  3、贵公司本年经审计后的利润总额××元,比上年度审计后的利润总额××元,同比增长×%。

  4、贵公司本年人均工资××元,比上年人均工资××元增长了×%。

  5、贵公司上年度“工效挂钩”工资结余××元,本年度动用××元,期末结余合计××元。

  6、贵公司本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增长×%,经济效益的增长比例(×%)。

  四、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附件五:

申请税收减免鉴证业务规范(试行)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鉴证目标

  对企业当年度减免税申请的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二、鉴证要求

  (一)鉴证内容

  1、审核企业主营业务与减免税的类型是否一致;

  2、审核企业提供的减免税资料是否完整;

  3、审核企业的减免税政策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4、审核其它与申请减免税事项相关的内容。

  5、审核税收减免的税款金额的准确性。

  (二)鉴证要点

  1、审核税收减免的主体资格。即对申请税收减免的企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的提出符合性审核意见。

  2、审核税收减免的项目和内容。区分备案类和报批类减免税项目,并对申请税收减免的企业提供的各类资料、生产经营能力、产品结构、人员构成、财务成果核算、纳税申报资料、减免税项目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等,以税法规定为依据,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

  3、审核税收减免的资料。即对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的申请报告、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按应报送材料种类等和对备案类减免税应提交的减免税执行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等,提出合规性审核意见。

  4、对申请减免的税款进行准确性审核。即对税收减免的税款计算方法、计算结果、兼营非减免税项目分开核算、经营多业的减免税项目计算等,提出准确性审核意见。

  5、审核时应注意的特别事项:

  (1)注意减免税提交时间的规定。对申请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税提交时间,税法有明确规定,受理审核完成时间应早于上述时间。

  (2)注意减免税核算要求的规定。税法规定,对兼营非减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对经营多业的减免税业务的,应按经营主业确定减免税政策;对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减免税政策的,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

  (3)注意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变化。减免税政策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企业或某个行业或项目实行支持鼓励的措施之一,具有明显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变动性,在审核时应特别注意。

  三、鉴证报告(样本)

  ××税减免申请鉴证报告

  ××鉴字[××] ××号

  (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申请(××具体减免税项目)减免事项进行审核。及时提供与该项审核的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申请(××具体减免税项目)减免申请的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的规定,按照《申请税收减免鉴证业务规范》的要求,实施了包括审查会计记录、抽查原始凭证、实地察看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符合××(具体减免税种)减免条件,××年度可减免××(具体减免税种)××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免税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附件:

  1、鉴证报告说明;

  2、申请减免××税审核表;

  3、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4、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        报告日期:××年××月××日

  附件1:

鉴证报告说明

  一、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

  二、主要会计政策

  三、审核情况(根据减免税项目和审核情况具体表述)

  [例]企业全部职工××人,其中吸纳社会待业人员××人,吸纳比例为60%,××年××月××日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字号××),企业与吸纳人员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按规定发放工资和全部缴纳养老保险等(详见职工花名册和缴纳养老保险清单)。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为××年××月××日(收入发票号码××),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为查帐征收方式,财务会计处理基本符合独立核算要求。至××月××日已实现销售收入××元,实现利润××元,缴纳增值税等流转税金××元,预缴企业所得税××元。

  四、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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