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二[1997]19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寿险业务营销人员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6-26
摘要:考虑营销员收入中含有其应支付的各项营销业务费用,包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交通费、印刷费、宣传费等,在计算税款时,除按月扣除800元费用外,再给予扣除20%-50%的费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寿险业务营销人员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1997]196号              1997-06-26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寿险业务人员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杭地税二[1997]字第73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保险公司从事寿险业务人员的收入暂按《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项目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营销员收入中含有其应支付的各项营销业务费用,包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交通费、印刷费、宣传费等,在计算税款时,除按月扣除800元费用外,再给予扣除20%-50%的费用。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月应纳税所得额=(月营销收入-800元)×(1-扣除费率)

  (2)月应纳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营销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扣除费率和征收办法,由各市县税务局研究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6月26日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