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2004]10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集装箱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4-29
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按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除外)所支付的集装箱运费,允许按其取得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铁路“货票”上注明的集装箱运费金额的8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集装箱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4]104号      2004-04-29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反映,《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函[2003]898号)关于“实行‘一口价’集装箱运费不得计算抵扣增值税”的规定不尽合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按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除外)所支付的集装箱运费,允许按其取得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铁路“货票”上注明的集装箱运费金额的8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