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集装箱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4]104号 2004-04-29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最近部分地区反映,《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函[2003]898号)关于“实行‘一口价’集装箱运费不得计算抵扣增值税”的规定不尽合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按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除外)所支付的集装箱运费,允许按其取得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铁路“货票”上注明的集装箱运费金额的8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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