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5]269号 2005-08-16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增值税“预征结算”的加油站由核算地税务机关(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并确定纳税人报送各项资料的时间,核算地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评估时可以结合纳税人资源配置调配系统进行。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掌握辖区内加油站成品油的购、销、存及非应税部分的成品油(如自用油、倒库油、检测油等)的准确耗用情况且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不定期地与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进行纳税评估,原则上一年至少评估一次。 二、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的范围仅限于汽油(97#、93#、90#)、柴油(0#)。 在增值税介质申报及填写《成品油销售情况明细表》时,对成品油批发、零售单位销售额、油品型号的填写应包括所有成品油范围。 三、区县局税源管理部门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单位纳税人档案信息的采集,待总局对全国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检数据信息下发后及时进行采集。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单位纳税人档案信息的采集不得影响当期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工作。对执行增值税“预征结算”的分支机构加油站不再采集纳税人基本信息。 四、区县局税源管理部门征期结束后三天内应采集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及成品油购销存明细信息为以下5项数据:《成品油购销存情况表》第⑶栏“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成品油购销存情况表》第⑺栏“本期入库自购金额合计”、《成品油购销存情况表》第⒀栏“本期入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成品油购销存情况表》第⒄栏“期未库存自购金额合计”、《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中“销售金额”(包括通过加油机和不通过加油机)的本月合计数(此项数据要求采集人员手工计算合计数后再录入系统)。 五、销售毛利率由各州、市局流转税部门确定,提交同级信息中心进行维护。各州、市局流转税部门确定的销售毛利率应报送省局(流转税处)。销售毛利率原则上一年一定。 六、州、市局流转税部门应于每月18日前将《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国税发[2005]76号文件附表3)报送省局(流转税处)。上报路径:省局ftp://各地上报/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 七、成品油以进控销管理系统权限管理,我省实行省市两级授权,省市两级局信息中心(系统管理员)根据流转税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创建本级流转税部门及下级税务机关操作员组。各级流转税部门应明确本级查询权限范围,在系统正式运行前提交州、市级信息中心系统管理员进行授权。成品油以进控销管理系统综合查询权限范围原则上应授予局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 八、成品油以进控销管理系统各级操作员用户的名称采用实名制。各级操作员用户ID的设置应遵循统一的编码规划。省级、州(市)级、县(区)级各操作本系统的用户按照综合征管软件操作员用户初始化的编码规划进行设置。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自成品油以进控销管理系统正式运行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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