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函[2003]218号 2003-11-03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国税发[2003]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是机构分设以来国、地税部门之问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第一次全面大规模协作。各级国、地税部门都要认真落实总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把工作落到实处。为了便于工作。统一各级税务机关内部职能部门的口径,设区市税务局统一由流传税管理部门牵头,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由税政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由综合业务股牵头,各级征管、稽查、发票、信息中心共同负责,各部门要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切不可因相互扯皮、推诿而贻误工作。 二、要切实加大对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政策宣传力度。将《公告》张贴于办税服务场所和货物运输集散场地,并向货运企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送,便于纳税人尽快了解国家新的货运业税收政策和管理方式。 三、关于发票信息传递方式。根据我省地税系统网络建设实际情况,货物运输发票的信息传递采取县(市、区)地税局将信息采集汇总后,通过软盘传递给县(市、区)国税局.由县(市、区)国税局上传省国税局,信息清分比对完后,由省国税局将比对信息通报给省地税局,分别向下通报。 四、各地要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动员,使广大税务干部从思想上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克服一些错误想法和畏难情绪.树立大局意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此项工作。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税务人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积极开展对企业相关人员的政策辅导及操作培训,在提高税务干部执法水平的同时,增加政策的透明度,确保新的货运业税收政策及时、正确、全面落实到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