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营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办企业认定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3]286号 2003-09-27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营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办企业认定问题的请示》(营地税发[2003]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后新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号)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要依法进行破产清算。清算后,拍卖给其他企业,拍卖后的企业重新办理工商登记,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进行经营,且从事的是全新的生产经营活动,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缴纳所得税时可视同新办企业。凡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营口石油化工厂经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宣告破产,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后,由辽河油田日丰石化物资经销处买断并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成立了营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进行经营。但是,营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从事的不是全新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该企业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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