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20号 1994-02-05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 的规定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确定了我省农业产品(指初级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农业产品的具体范围 一、粮食油料类:包括各种未经加工的原粮、油料及糠麸。 二、干鲜瓜果类:包括各种干鲜瓜果。含核桃、核桃仁、杏仁、桃仁、柿饼、板栗、山楂片、果干、梨干、桃干、杏干、葡萄干等。 三、干鲜山货类:包括各种干鲜山货。含花椒、大料、榛子、松子、菊花、茉莉花、玉兰花等(指各种供作掺兑在茶中的香花)。 四、干鲜蔬菜类:包括各种干鲜蔬菜。含金针、蘑菇、猴头、莲子、百合、木耳、姜以及菜干、瓜干、干辣椒、干豆角等。 五、毛绒、棉麻类:包括各种畜、禽的毛、毛绒、各种动物的生皮以及籽棉、皮棉、絮棉、各种麻皮等。 六、肉、禽、蛋、奶类:各种家畜、家禽及其他动物鲜肉,各种散装鲜奶和各种禽蛋。 七、药材类:指各种种植和采集的中药材。 八、饲养类:包括各种家离、家畜、蜜蜂、蚕茧、水貂、蚯蚓以及鱼、虾、蟹等水产品。 九、种子种苗类:包括各种种子种苗。 十、树木柴草类:树木:包括各种树木;柴草:包括各种供引火用的劈柴,各种编制用的荆条 、柳条 、苇子、麦杆、蒲草,各种供饲养用的青草、干草,各种供造纸用的农作物的根杆、叶和草。 十一、烟叶类:指各种烟叶(含小兰花) 十二、其他:包括各种猎获物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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