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辽宁省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所[1999]119号 1999-07-06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辽宁省石油总公司系统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县石油公司下属的汽车队、零售商店、经营网点等纳税单位,由各市国税局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确定纳税人。 二、省石油总公司下属的辽宁省石油总公司葫芦岛石油采购供应站,所得税暂由省石油总公司统一纳税。 三、辽宁省石油总公司南方公司、辽宁省石油总公司新民销售公司、辽宁省石油总公司营口采购供应站、辽宁石油润滑油有限公司、辽宁省石油总公司润滑油公司、辽宁省石油总公司销售公司、辽宁石油实业有限公司、辽宁石油总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辽宁省石油总公司石油贸易公司、辽宁省石油总公司经营发展公司,1998年企业所得税由省石油总公司统一汇缴,从1999年起作为独立纳税人交纳企业所得税。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7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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