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公路、输电线路、邮电通信线路等移动施工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1997]6号 1997-3-10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0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铁路、公路、输电线路、邮电通信线路等移动施工工程,以县为单位,在工程的施工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二、跨县(市)的移动工程,其纳税额按其工程投资额的比例划分,分别在各自施工的县(市)缴纳营业税。 三、在某一个地、州、市范围内的跨县(市)移动施工工程的纳税地点,可由地、州、市税务局与所属的县市局协调后确定。 四、跨地、州、市的移动施工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及其他事项发生矛盾时,由所涉及的地、州、市税务局协调解决;相互协调确有困难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裁决。由于某些移动施工的工程核算集中在工程指挥部或分公司,因此,各地还要注意与工程核算部门加强联系,紧密配合,争取他们的支持。 五、移动工程实行分包或转包,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转包部分工程的营业税,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施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六、外省建安企业来我省承包的跨地县移动施工工程,其建安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按我省上述规定执行。 七、鉴于移动施工工程的工程设计具有整体性与独立性,不易分段核算设计收入,故工程设计的营业税统一在设计单位所在地缴纳。 八、施工企业在工程的施工所在地未按规定缴足税款的,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应负责将未缴的税款扣缴;建设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审核工程决算时应将漏征税款补缴入库。 九、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在建的未完工程1996年已征税款不再清退,从1997年起按新规定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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