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2004]11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04
摘要:企业范围内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是指自然形态的荒山、林地、湖泊,不包括人工假山、绿化用地和养殖用湖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4]115号            2004-11-4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于申报免税1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1、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报送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搬迁的文件、搬迁的时间安排、新址竣工验收报告及土地权属证书、新址启用时间等资料。

  2、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土地尚未利用的,报送企业土地使用图,荒山、林地、湖泊等土地测绘资料。

  二、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原场地自搬迁完毕、停止使用之次月起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业范围内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是指自然形态的荒山、林地、湖泊,不包括人工假山、绿化用地和养殖用湖泊。

  四、主管地税机关收到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报告10日内,应派员调查核实。对资料报送齐全、情况属实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停止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1月4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