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本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和不实资产核销的审批权限和财务处理等具体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企一[1997]113号 1997-07-15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2]36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通知,自2002年3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和不实资产的定义。 财产损失是指财产物资的报废、盘亏、毁损等造成各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损失。 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经民事诉讼,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因债务人逾期末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以上,经催讨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不实资产是指企业经营活动来按规定进行正确的财务会计核算,造成企业收入、成本费用、资产、利润等核算不实,以及因各种原因形成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少计或不计甚至挂帐,或本市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清理出的未处理的潜亏和由于宏观政策因素及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各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 二、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处理和不实资产核销审批权限。 (一)关于财产损失处理。 1.固定资产单项原价在20万元以上,流动资产年金额(会计年度,下同)2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申请,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下称授权经营公司)初审,送市财政税务分局复审,报市财政税务局批准后,送市国资办备案。 2.固定资产单项原价在2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流动资产年金额2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申请,各授权经营公司批准,送市财政税务分局、市国资办备案。 3.固定资产单项原价在10万元以下,流动资产年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各授权经营公司可根据所属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企业核销的限额,但企业核销限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授权经营公司确定的企业核销财产损失的办法,要送市财政税务分局、市国资办备案。 (二)关于坏帐损失处理。 1.企业单笔坏帐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由授权经营公司初审,送市财政税务分局复审,报市财政税务局批准后,送市国资办备案。 2.企业单笔坏帐损失,大中型企业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其他企业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授权经营公司初审,送市财政税务分局批准。 3.企业单笔坏帐损失,大中型企业在3万元以下,其他企业在1万元以下的,由授权经营公司批准,送市财政税务分局备案。 对于债务人资不抵债或逾期3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经批准核销后,企业应作帐销案存处理,继续追款。 如属于债务人财务状况临时性恶化,暂时不具备偿债能力的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原则上不能核销。 (三)关于不实资产处理。 企业不实资产属虚盈实亏的,参照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处理核销的权限审批。但因企业转制过程中历史遗留的问题及不可抗拒的政策因素形成的不实资产,需申请核销处理,涉及冲销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国家资本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提出不实资产核销申请; 2.企业所属授权经营公司、或暂代行投资主体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办审核; 3.市国资办会同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对核销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国资委批准; 4.市国资办根据市国资委审批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三、企业申请核销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和不实资产需要送的材料。 (一)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和不实资产的清单、形成主客观原因及有关责任落实情况; (二)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和不实资产的有关凭证; (三)审计、财税等经济执法部门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依法出具或确认的不实资产的审计报告和检查报告或者由市国资办确认的评估报告; (四)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和不实资产核销后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影响的简要情况; (五)企业所属授权经营公司和暂代行投资主体主管部门对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和不实资产处理的初审意见。 四、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和不实资产核销的财务处理。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财产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即列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经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企业不实资产的处理,属于虚盈实亏的,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经财税部门核准后一次或分次进行调帐,消化潜亏。属于呆滞存货的损失,经批准可计入管理费用,该核销的财产毁损、盘亏可计入当期损益或营业外支出。凡涉及冲销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国家资本的均应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被兼并企业的财务处理按财政部财工字[1996]224号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4册第303页)办理。 五、做好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和不实资产核销工作的要求。 (一)各授权经营公司、代行投资主体的主管部门每年都要对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和不实资产的情况进行总结,分析造成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和不实资产的原因,以及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影响,找出管理上的漏洞,提出改进措施,并于次年3月底将书面报告送市财政税务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各授权经营公司、代行投资主体的主管部门和财税、国资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和不实资产核销工作的管理,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加强财产物资管理,挖掘潜力,努力做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 本通知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对此问题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市市属国有商业、粮食、物资、外贸企业除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另有专项规定外,原则上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市区县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市财政局沪财企一[1987]37号通知相应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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