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规范发票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2009]39号 2009-4-29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09月0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加强发票管理,提高发票印刷质量,确保发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将原32家定点印制企业减少为22家,批准湖南人民印务有限公司等印制企业为发票定点印刷厂,核发全国统一式样《发票准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准印证》是取得发票印制资格的唯一合法证明。印刷企业必须凭《发票管理证》方可承印发票,未取得发票准印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印制发票。以前制发的《发票准印证》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作废。 二、各定点印刷厂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发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发票印刷质量,强化发票安全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印制发票国,不得擅自超范围印制发票;并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及时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三、本次批准的定点印刷企业,未经省局同意不得变更。对不服从管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各地应及时报告省局取消其承印资格,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私印发票的; (二)倒卖发票、发票防伪纸、防伪油墨、监制章及其它防伪品的; (三)丢失发票、发票防伪纸、防伪油墨、监制章及其它防伪品的; (四)泄露发票印制技术等秘密的; (五)发票印制质量不符合要求又不按地税机关要改进的; (六)印制设备、技术力量达不到省局规定标准的; (七)发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八)存在其它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问题的; 四、省局将每年对发票定点印刷厂进行一次复审,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发票定点印刷厂的日常管理,每半年将当地发票定点印刷厂情况向省局作一次书面专题汇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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