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税二字[1985]388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5-06-04
摘要:凡属集贸市场范围征收的产品税、营业税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外省、市来京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应在本市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均按经营所在地的适用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市税二字[1985]388号        1985-06-04

各分局、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和财政部对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提支手续费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明确几个政策业务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属集贸市场范围征收的产品税、营业税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外省、市来京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应在本市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均按经营所在地的适用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依照规定,代收代缴“三税”单位,自文到之日起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体经营者从五月(税款所属)起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前税款不再追补。

  四、铁道部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海淀分局代征,税款入中央库。

  五、十三陵、八达岭特区办事处范围内的应税单位和个人暂按5%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六、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单位,提取手续费问题,应按“三税”规定办理。

  七、为了简化手续,对每次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不足一角者,不予征收。

北京市税务局

1985年6月4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