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10]157号 2010-05-10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就起征点以下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原则上应按税务机关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未能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务机关停止发售发票。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第二条(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和对象)第(一)项第2款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当月申请代开发票的经营额未超过起征点时,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属于同一纳税人在一个月内累计代开开票金额达到起征点的,应一并计算征税(代开发票时,系统对代开发票金额会给出提示)。 二、在当地未设置发票代开点的偏远乡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如需使用发票,可申请领购1本(10份/本)百元版裁剪发票,并按期(不超过3个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发票的使用情况。税源管理部门进行票种审批前应进行实地调查。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起征点以下纳税人使用手工裁剪发票的检查管理,对于当月开票收入或销售收入超过起征点的,应按规定征税;连续3个月开票收入或销售收入超过起征点的,应及时按起征点以上纳税人管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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