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2003]21号 2003-06-20 税屋提示——
1.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2.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29日起《公告》第二至第四条废止。
3.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第二、三、四条条款废止。 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要将《公告》张贴于办税服务厅,并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6月20日 附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要求,对我市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有关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自2003年7月1日起,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通过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 二、[条款废止]我市一般纳税人在2003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一般纳税人在2003年7月1日以前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自2003年10月1日起,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 三、[条款废止]我市现仍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尽快到主管区县国税机关办理申请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事宜,并缴销已领购的手写版专用发票;已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使用防伪税控装置,并按时抄报税。 四、[条款废止]各区县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积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尚未全部缴销已领购手写版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不得发售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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