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1998]28号 1998-08-31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结合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小规模纳税人工作,把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基数彻底核实清楚,市局将对核实的情况进行抽查。 二、各单位要结合日常稽查工作,加大对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基数检查的力度,严肃查处虚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抵扣的行为,查出后要及时追补骗抵的增值税款。 三、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关于清理并暂停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通知》(津国税流[1998]17号)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清理,在清理期间,暂停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8月3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