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鄂国税函[2009]174号 2009-11-09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中“从2010年1月1日起,省分行所属分行、支行销售黄金的预征率暂定为零”废止。
近接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来函,该行已开展个人实物黄金销售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分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销售的各市州、省直管市及武汉市各区所属分行、支行(以下简称所属分行、支行)销售实物黄金,增值税实行“各地分行及支行定率预征、省分行统一结算抵扣”的征收方式。即:省分行所属分行、支行按当期个人实物黄金的销售额,依省国家税务局核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所属分行、支行预征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所属分行、支行预征增值税额=应税销售额×预征率 省分行汇总当期的全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所属分行、支行当期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省分行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省分行及所属市州分行、支行应分别在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纳税申报和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 省分行所属分行、支行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附带报送《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销售增值税传递单》(以下简称《传递单》),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上传至省分行,省分行根据《传递单》上列明的销售额与预征税额计算省分行当期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 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省分行所属分行、支行实施日常监管,不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对少报应税销售收入的,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补税,不得在省分行的应补(退)税额中抵减。 三、[部分废止] 附件: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11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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