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5]269号 1995-7-3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1995]13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局管理的发票,从1997年1月1日起统一更换为新版发票。新版发票的特征是:采用全国统一发票专用纸印制发票,并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我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新版发票除上述特征外,还采用无色荧光油墨在票面加印税徽标志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 二、我局从今年4月份开始印制的发票都是新版发票,原库存的旧版发票使用到1996年12月31日止。在此之前,新旧版发票同时使用均属合法凭证。各分局要做好旧版发票的清理工作,为统一换版做好准备。东鹏印刷厂要做好新版发票用纸、油墨的采购工作,保证按质按量完成印制任务。 三、鉴于我局旧版发票库存量较大,各分局要严格控制企业自印发票的审批,鼓励企业到税务机关领购适用发票;对于使用范围相同的新、旧版发票,原则上先用完旧版发票再启用新版发票,尽量减少换版的损失。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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