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01
摘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自通知实施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审核批准后,该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精神,结合云浮市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经审核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在此期间,职工可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自通知实施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审核批准后,该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1日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精神,结合云浮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通知》。

  二、问题解答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无法及时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如何处理?

  答:可按规定申请缓缴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满后按缓缴期间应缴的金额及时补缴。

  (二)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云浮市住房公积金单位阶段性缓缴申请表》(可在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政务公开--办事指南下载)、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

  (三)到哪里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答:可到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窗口或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提交资料申请。

  (四)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需要多长时间审批?

  答:自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间该企业职工办理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受影响?

  答:不受影响。但缓缴期间,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缴至2022年5月,且此前已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

  (六)缓缴期满后补缴的住房公积金能否视同连续正常缴存?

  答:缓缴期满后,企业及时补缴缓缴期间应缴的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视同连续正常缴存。

  (七)缓缴期间,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如何处理?

  答:缓缴期间,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再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或再让职工销户提取。

  (八)“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自通知实施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批准后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该阶段性政策是否需要缴存人申请?

  答:需要。办理流程及相关事项如下: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通知》实施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可填写《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阶段性延迟还款申请表》,到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窗口提交资料申请。

  (1)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所在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已获得批准的,申请暂缓还贷无须提供证明材料。

  (2)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所在单位非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的,提供以下任一证明材料∶

  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住院治疗的疾病证明;

  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的证明;

  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单位证明;

  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经济收入来源的,单位职工提供工作单位证明;

  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

  2.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商业贷款部分仍需遵守发放贷款银行的规定。

  3.缴存人在阶段性政策出台前发生的逾期仍按原有逾期处理政策执行。

  4.暂缓还款期满后,借款人按照《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阶段性延迟还款申请表》约定正常还本付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