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条款废止] 甬地税二[1995]239号 1995-12-31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第三条废止。 为了配合税收征管改革、简化地方小税纳税中报手续,加强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统一定在每年三、九两月的十日前,个别税额较小的单位可在每年的三月一次性解缴全年税款。 二、市房地局仍按原规定,在每月10日前缴纳、各县(市、区)房地局由各县(市、区)地税局按照当地实际民政部参照执行。 三、[条款废止]委托车辆管理部门代征的摩托车及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纳税的纳税期限规定为每年三月的三十日前。 四、本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始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角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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