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进行资产重估增值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二字[1997]138号 1997-7-2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资产重估增值增加帐面价值和计提折旧问题的请示》(威地税二字(1997)第1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财会二字[1995]25号文规定,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帐面价值。除上述情况外,对资产进行的评估或重估增值部分均不得增加帐面资产价值,也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此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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