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浙政发[2014]36号 2014-09-0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积极运用保险工具及机制推动我省完善现代金融体系、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民生保障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险的重要作用 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省通过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承运人责任险、校(园)方责任险等一批政保合作项目,利用保险机制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还存在着覆盖面不够宽、区域特色不明显、功能发挥不充分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发挥保险的功能作用,有利于应对自然灾害风险,加强“三农”保障;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加快政府管理职能转变;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有利于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和中小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保险支持,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拓宽中长期直接融资渠道。当前我省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险的功能作用,立足于服务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将保险机制嵌入完善金融体系、改善民生保障、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转变政府职能的制度设计,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保险服务和支持。 二、完善农业保险机制 (一)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发展共保经营、互保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引导、支持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高我省基本农业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加大力度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种植、水产养殖等保险业务,推动发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农业生产工具以及农民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等涉农保险业务,开发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环境和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收益保险等新型险种。 (二)建立适应农业保险发展需要的服务体系。加强覆盖面广、管理规范、工作经费支持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农业保险销售和理赔等服务。推广农村保险服务村试点,稳步扩大农村保险互助社试点,更好地满足农民多层次的保险服务需求。整合民政、农业、林业、渔业、水利、气象和保监等部门资源,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工作。 (三)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完善各级地方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加强农业保险政策与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供财政贷款贴息。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健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积极争取国家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支持。 三、大力发展责任保险 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等方式,大力发展责任保险,逐步建立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相统一的公共风险管理机制。推动出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政策意见,在重金属、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行业试行强制性保险。以市为单位建立符合实际、相对成熟的医疗责任保险体系,基本覆盖所有公立医院及大部分私立医院,并进一步扩大到基层医疗组织。研究制订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政策意见,在全省公众聚集场所、重要山场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等单位全面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适时推动修订《浙江省消防条例》,通过立法对火灾高危单位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研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开展高危行业等特定领域和行业的责任保险。实施渔业捕捞生产雇主责任保险。积极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开展平安综治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建立群防群治保险工作机制。全面开展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探索制订高气象灾害风险责任保险的政策意见,开展对易受台风、暴雨、大风等影响的高气象灾害风险单位的气象灾害风险责任保险。积极开发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等行业的责任保险产品。 四、统筹发展城乡医疗健康和养老保险 (一)完善医疗健康保险体系建设。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允许并鼓励有资质的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开发长期护理险、残疾人康复医疗保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健康保险产品。 (二)加强养老保险服务。落实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三)加强农村居民、流动人口、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保险保障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小额人身保险,推广新农合补充意外保险、未成年人意外保险,积极探索针对农村居民、流动人口、失独老人、残疾人等群体保障的新模式,不断提高低收入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险覆盖面。 五、开展保险产品创新 (一)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在第一批22个试点县(市、区)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基础上,推动以市为单位统筹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加强政银保合作,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重点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风险补偿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利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小微企业、创业者和农户等小额贷款人提供信用增级,实现“无抵押、无担保”融资。当地财政可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超赔风险准备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进行保费补贴或奖励。对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财税政策。鼓励保险机构探索为私募债等提供担保增信机制,鼓励发展资产监管责任保险、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责任保险、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 (二)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完善小微企业承保模式,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产品、技术、服务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综合金融支持力度。探索建立由商务、海关、外管、信保等单位参与的信用风险预警信息平台,为企业发布相关风险预警和资讯等信息。推动发展进口信用险和国内贸易信用险,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的融资功能。 (三)深化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开发支持科技产业发展的新型保险产品,为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融资提供全方位保险支持。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规模,发展专利执行和责任保险,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加大对科技人员的保险服务力度。充分发挥我省电子商务发达的优势,创新发展互联网保险产品和服务。 六、探索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险制度 针对我省台风等自然灾害多发的情况,积极争取国家巨灾保险政策支持,采取政府主导、财政支持、保险机构运作的方式开展区域性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建立多层级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商业保险更好地参与巨灾保险体系建设,着力提高经济社会的风险保障程度。加强对巨灾保险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巨灾风险意识和参保积极性。 七、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 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优势,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为我省重点项目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中长期直接融资。建立保险资金投资项目资源库,加强与各类保险机构的交流合作,形成保险资金与我省重点项目的常态对接机制。吸引保险资金以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多种形式,为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建设和重点工程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支持保险资金开展养老实体、医疗机构等相关领域的股权和不动产投资。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整合资源,建立多元化的保险资金投资增信机制,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 八、推动保险组织创新 完善并落实相关政策,吸引各类资本参股或设立总部在浙江的保险法人机构,支持设立区域性、专业性保险公司。争取设立服务海洋开发的专业性保险法人机构,积极发展航运保险,为深入实施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国家战略提供风险保障。争取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法人机构,着力提高农业保险的承保服务能力。争取设立专业性科技保险法人机构,开发适应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引导、支持省内已有的保险法人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综合实力。探索发展相互保险组织、自保公司、保险合作社等新型保险业态。加大政策支持,吸引国内外保险机构的中小企业保险、互联网保险、保险资产管理等专营机构,以及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培训中心、信息中心、后援中心等入驻我省,引进责任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农业保险等专业性保险公司以及外资保险公司在我省开设分支机构。积极培育专业化、专属性保险中介机构。 九、促进保险行业规范发展 保险机构要进一步转变经营理念,创新发展模式,从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出发,加大力度开发符合我省实际的特色险种。财险公司要改变车险独大的业务结构,加快责任险、信用险等非车险业务的发展。寿险公司要加强长期保障型业务发展,深入参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险中介机构要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加强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培育保险诚信文化。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保险市场秩序。健全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依法惩治销售误导、拖赔惜赔等行为,着力解决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严厉打击保险欺诈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 (一)加强领导和协调。各级政府要从服务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推进保险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工作。要完善各职能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形成多层次联动监管格局,促进行业监管政策与地方改革发展政策的协调统一。支持保险业积极参与灾害事故防范救助工作,各级政府应将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纳入地方应急管理体系。建立保险业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工作机制,增强风险应急处置和疏导化解能力。 (二)明确责任分工。对社会公众迫切需要但又无法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一批重点政保合作项目,要明确牵头部门,加大推动落实力度。省金融办要承担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和相关政策研究工作,牵头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以及推动保险资金运用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完善我省农业保险运行机制;由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分别开展农业、林业和渔业、涉渔、海洋领域的互助保险工作;由省环保厅牵头,推进高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开展医疗责任保险扩面工作;由省公安厅牵头,在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等单位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由省安监局和浙江保监局牵头,研究实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由省综治办牵头,开展平安综治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由省民政厅牵头,全面开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由省残联牵头,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由省气象局牵头,探索开展高气象灾害风险责任保险工作;由省人力社保厅牵头,推广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扩面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推动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由省科技厅牵头,推进科技保险工作;由省经信委牵头,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由浙江保监局和省金融办牵头,探索开展区域性巨灾保险试点工作。 (三)加大政策支持。加快推进农业保险、责任保险等地方立法。对于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政府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切实改变财政资金的投向和使用环节,从直接分配资金、项目到企业改变为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保险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成效突出的政保合作项目和保险创新业务给予奖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制订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引进或组建的保险法人机构或地区总部机构给予费用补贴,对于高端保险管理技术人才在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和便利,吸引保险机构、人才、资金聚集。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以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四)积极开展保险知识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保险服务经济社会的功能作用、政保合作成功经验以及相关政策法规,为保险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把现代保险知识纳入各级行政学院的常规学习培训内容。鼓励中小学校开展保险知识讲座。鼓励和支持省内高等院校开设保险类专业和课程,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保险研究和教育培训服务。积极开展保险知识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倡导理性投保、诚信理赔、依法维权。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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