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启用新版契证的通知 浙地税函[2010]358号 2010-09-19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直属稽查分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浙财人教字[2009]49号)要求,为规范契证管理,明确职责,省局决定统一启用新版契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契证的管理 (一)契证的管理职责与分工。按照"地方两税"管理融入地税管理的要求,由省局税政四处负责契证格式、内容及有关政策解释业务;省局计财处参照《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浙地税计[1998]46号)规定,负责契证的统一印制、发放、保管等管理工作。 (二)契证的发放。契证是用于记载房屋、土地相关信息并证明房屋、土地已经完纳契税或已经获准减免(不征)契税的凭证。地方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完纳契税后(包括办毕契税免税和不征税手续),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契证。契证存根联应装订成册,妥善管理,保存期限为10年。 (三)契证的换发与遗补。对原契证打印有误或纳税人依据相关事实要求对契证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征收机关核实,收回原契证并注销,打印新契证发给纳税人,在附注栏中标记"换发时间:××年××月××日"。对纳税人不慎遗失契证申请补发的,需登报声明,并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经征收机关核实,注销原契证,打印新契证,在附注栏中标记"遗补时间:××年××月××日",发给纳税人。 (四)契证的防伪措施。契证是纳税人完纳契税,并作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重要凭证。新版契证设计了8种防伪功能,各地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鉴别真伪(见附件2)。 二、契证的使用时间 新版契证自2010年11月1日起启用,领用方式与税收票证相同。原各地自行印制的契证同时停止使用,并按票证管理规定及时销毁。使用省局推行的"地方两税"征管应用系统的单位,可直接打印契证;使用省财政厅《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一体化征收系统》的单位,可到省地税局《浙江地税应用系统工作交流平台》"通告栏"中下载软件补丁后使用;使用自行开发软件的单位,应根据契证格式自行修改打印输出模式,并确保契证管理与《税友2006》自动对接。 三、契证的格式及内容 (一)本证式样为本装式,封面颜色为深红色,上方中央印有烫金"契证"字样,中央印有烫金"浙江地税'税徽'",下方中央印有烫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字样。封底颜色与封面相同。 (二)本证边沿尺寸为:折拢18㎝×13㎝,展开26㎝×18㎝。 (三)本证内页为100克带彩色纤维水印纸,黑油墨。 (四)本证为竖式打印。 (五)P1右上角印有地方税务局机构区别标记"地"字,外加"□"。台头右上方印有契证字号。字号编制方法全省统一。字号由契证印制年代、版次、省地方税务局机构名称、号码顺序组成。如(20101)浙地契证××号 (六)P2左下"填发机关(盖章)"处,加盖填发机关"征税专用章"。 (七)P3为完税凭证粘贴处。 (八)P4为契证存根联,中缝"钢线"中央加盖"齐缝章"(征税专用章),并撕下作为税务机关留存。 (九)P5为空白。 (十)P6印有"注意事项"。 四、契证相关指标填写说明 (一)"土地房屋坐落"栏填写需转移的土地、房屋坐落地址。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栏根据各地征收机关确定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填写。 (三)"转移方式"栏填写土地出让、土地转让、土地赠与、土地继承、土地交换、土地作价投资入股、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房屋拆迁、房屋继承、房屋分析、房屋抵债、房屋作价入股等内容。 (四)"房屋(土地)用途"栏填写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其他用地;住宅(非普通住宅、普通住宅)、非住宅等内容。 (五)"产权面积"栏指被转移的房地产权属的全部面积。 (六)"计税面积"栏填写计征契税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的面积,如免税的,该栏填写免税面积。 (七)"成交金额"栏指房地产权属转移交易的实际成交价格。 (八)"计税金额"栏填写征管机关依据征管规定所核定的计税价格。 (九)"契证编号"由契税征管软件按编号规则产生,16位编号规则为:"6位地区编码+4位年份编码+6位流水号"。 (十)"完税凭证字号"栏填写完税证或缴款书上的编号。 (十一)"附注"栏填写征收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附件: 1.新版契证格式 2.新版契证防伪技术说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0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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