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哈尔滨锅炉厂等三家公司销售环节订货合同印花税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黑地税发[2009]109号 2009-08-11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哈尔滨锅炉厂等三家公司销售环节订货合同印花税适用税目的请示》(哈地税发〔2009〕9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经研究论证,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具有单一性、针对性和独特性,且以销定产,先订后产,符合加工承揽的特点。其销售环节的订货合同,实质上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同意你局对其销售环节的订货合同,按“加工承揽合同”税目万分之五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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