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涉外企业和外籍个人执行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外[1999]86号 1999-4-8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中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我省没有制定实施细则,税收政策难以把握。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为缩小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与内资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规范税收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外籍个人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其税率、计税依据、开征地区可执行《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如遇到重大征管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经省局研究批复后实施。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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