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份我公司收到销售方上海市某化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开具时间为2008年5月),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把我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填错了一位数字。请问这种开票有误的专用发票应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你公司收到销售方上海市某化工公司填错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根据两种不同的情形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果你公司在未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前发现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规定,向销售方出具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由销售方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你公司出具的书面材料,在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出具通知单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果你公司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后发现专用发票纳税人识别号填开错误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以“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的类型向你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通知单后,由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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