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入可重构软件(已计入无形资产并按规定摊销)后,发生的改善、开发升级、服务等后续支出较大,是否应计入原无形资产?如何摊销、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购入已计入无形资产并按规定摊销的软件,后续发生的改善、开发升级、服务等后续支出按规定不得调整计税基础。根据新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必要和正常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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