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兴城疗养院、无锡疗养院: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转发你行,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转所属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级行应认真贯彻执行7号文件精神,增强纳税意识,各级按规定应交纳的营业税、附加税、其他税以及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等税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按期足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否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条例》以及7号文件有关规定交纳滞纳金。 二、各级行在做好自身应交税款的缴纳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协助税款征收部门做好扣缴滞纳金的工作。 税 屋附:国办发[1992]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1992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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