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建材、有色金属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2]81号 1992-03-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012号通知规定对部分建材、有色金属产品给予减免税照顾,其中部分产品的减免税1991年年底期满。根据这部分减税产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1993年年底前继续给予减税照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产品在1993年年底前暂减征增值税: 1.云母、石棉产品减按1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页岩砖减按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减按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4.框架轻板混凝土预制构件,钢龙骨、石膏板、稻草板、石膏板用护面纸、稻草板用护面纸、岩棉制品、石灰减按1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5.石英玻璃减按2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玻璃纤维原料球从1992年1月1日起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三、本通知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局 1992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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