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新的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请问,工资薪金支出今后是不是根据企业发生额据实扣除?不再有额度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在此强调的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并未强调是根据发生额据实扣除,所以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能否据实扣除,要看其是否合理,即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如果全部为合理的,那么可以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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