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若干问题解释之一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1999]370号 1999-10-28 税屋提示——依据琼地税函[2007]20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6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便于贯彻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352号)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353号)现将《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若干问题解释(之一)》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若干问题解释(之一) 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凡涉及到免征营业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减免税审批统一按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办理。 三、凡经同级房改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房改房(包括集资建房)和省级房改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和解困房,除部分楼层已改变住宅性质的,全部认定为普通住宅,不再履行确认报批手续。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同当地房改部门的联系,由房改部门提供有关项目名单,办理有关手续。 四、个人销售购买的普通住宅,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以提供房产证原件和购房收据等相关证明,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税政科(股)鉴定盖章后,视同购房发票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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