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4〕183号 2024-07-08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在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和调整中的权益,现就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经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在未达到退休年龄前,职工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以职工个人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保底限高”。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基数传递给税务部门后,由用人单位按照传递的缴费基数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三、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同时,可选择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本通知规定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时领取的伤残津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和省如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4年7月8日 《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考虑一到四级工伤职工生活保障,2006年,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秘〔2006〕305号)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领取伤残津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办理提前退休。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应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按伤残津贴标准补足差额。”随着经济社会以及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职工退休后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与缴费年限更加紧密挂钩。部分企业和职工提出允许一到四级工伤职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在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和调整中的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就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通知》的出台,一是解决职工急难愁盼问题。部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存在家庭负担重、养老顾虑多等实际问题,允许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有利于解决工伤职工急难愁盼的问题。二是切实提高退休待遇水平。部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为中青年劳动者,有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提高退休后保障待遇的需求和可能,允许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能够切实提高这部分工伤职工养老保障水平。三是满足不同职工保障需求。综合考虑职工多方面诉求,对于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后待遇差距较小、缴纳需求较低的职工,明确“本人和单位协商一致”,不做强制硬性规定;对于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养老保险领取条件的职工,明确可以选择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充分尊重工伤职工本人意愿。 三、文件起草过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坚持以人为本、共享发展成果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草拟了《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意见建议,在厅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经合法性审查。 四、主要内容 《通知》主体内容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经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本人和单位协商一致,可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部分:明确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部分:明确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相应处理办法。 第四部分:明确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衔接问题,保证一级到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五部分:明确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和省如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解读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机关:工伤保险处 0551-62633921 养老保险处 0551-62663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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