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规[2024]21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10-11
摘要:符合以上调整增加伤残津贴范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94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的,补足到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4〕21号      2024-10-11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人社规〔2024〕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24年1月1日起,对自《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2004年1月1日后)至2023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调整增加伤残津贴。

  (二)调整标准

  符合以上调整增加伤残津贴范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94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的,补足到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

  (三)资金来源

  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但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其中已移交市州、县市区政府管理的中央下放关闭破产企业和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的工伤人员,按本通知调整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市州、县市区负责解决。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24年1月1日起,对2023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调整标准

  符合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38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原渠道支付。

  关闭破产时已移交市州、县市区政府管理的中央下放关闭破产企业和已预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按本通知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市州、县市区负责解决。

  已移交市州、县市区政府管理的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但未预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按本通知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增加的经费,由省级财政解决。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此次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在经办信息系统中统一设置,经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

  (二)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后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部分的规定调整增加伤残津贴;在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后认定为因工死亡的职工,其供养亲属中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二部分的规定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人员中目前仍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的,其伤残抚恤金的调整标准和资金来源按照本通知第一部分第(二)(三)项的规定进行。

  (四)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渠道有新规定时,调整增加的经费支付渠道从新规定。

  (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件规定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调整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提高,关系到这部分群体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11日

《关于2024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政策解读

  一、调整原因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与养老保险待遇同步调整。”2024年6月26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人社规〔2024〕10号),明确从2024年1月1日起,为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因而,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当进行调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是上年度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30%、40%、50%,生活护理费随社平工资的增加而自动调整。)

  二、调整标准

  根据测算,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平均额度为94元/人/月,伤残津贴的调整参照该标准确定为调整增加94元/人/月。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调整增加38元/人/月(94元/人/月×40%=38元/人/月。其中,40%是工亡职工配偶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比例,其他供养亲属领取的比例为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其他说明

  (一)自2005年以来,我省每年均调整了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每年的调整办法均没有变化,调整金额根据养老保险调整金额进行调整。2023年领取伤残津贴人员的平均标准为3256.39元/月,此次调整额度增加94元/月后,平均标准达到3350.39元/月,略高于退休人员(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后的平均标准3257.74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按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乘以抚恤金计发比例的平均数(抚恤金计发有三个比例,30%,40%,50%)计发。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待遇的调整,均统一为一个标准,没有按照工伤人员伤残等级及供养亲属类别进行差别化操作,待遇调整的16年时间,反映良好,未出现不稳定的因素。

  (二)2021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待遇标准。因此,与既往文件相比,本次将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相关表述修改为“伤残津贴低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的,补足到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为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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