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35号)要求,我区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我区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期间,全区统一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 50%。 二、工作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传。实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免申即享,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分类宣传推广政策,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密切联系参保主体做到精准推送政策信息,进一步扩大政策知晓度,让更多参保主体了解政策、支持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及时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二)做好数据收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联合按月开展降费核算工作,自治区社保中心要按月汇总全区情况,客观准确反映我区降费成效。 (三)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各地要密切关注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及时分析基金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不利影响,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基金安全。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广西税务局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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