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部分合作企业和有关部门人员发放礼品,税务部门查账后要求我公司就该项支出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的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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