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前后补亏及会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17
摘要:  一、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的异同   补亏,是指企业在某一会计年度因经营等原因发生亏损,而用以后年度的利润或有关基金来抵补亏损,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和有关方面的利益,实现资本保全及经营连续性之目的。...

  一、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的异同

  补亏,是指企业在某一会计年度因经营等原因发生亏损,而用以后年度的利润或有关基金来抵补亏损,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和有关方面的利益,实现资本保全及经营连续性之目的。

  现实中,纳税人以利润弥补亏损,可分为两种情况:(1)所得税前利润补亏,即以企业计算应交所得税前的“利润总额”,对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并且在弥补期内的往年亏损额进行弥补。(2)所得税后利润补亏,指以已计算应交所得税后的企业净利润,弥补企业往年被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或已超过延续弥补期限的亏损额;企业当年发生亏损,以往年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也应属于税后补亏的范畴。

  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有其共同的特点。首先都是补弥企业发生的亏损。其次目的都是为保证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及实现资本保全。第三,所发生的亏损都是经有关税务机关核实后的亏损额。但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有实质的区别:税前补亏实质上是国家以所得税额对企业进行补贴,属于税式支出,是国家以减少税收为代价对企业的支持,表现在宏观上属于预算收入的减少,体现了宏观调控的效应。其次,税后补亏则是企业可分配收益减少或有关基金的使用,不影响国家预算收入和财政目的实现。

  二、税前补亏的程序及会计处理

  (一)补亏程序。税前补亏的税收操作大致可分为亏损额的审核、税前弥补亏损台账的设置、盈利年度所得额的确定和补亏的审批等几道程序:

  1、亏损额的审核及亏损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编报。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后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法及有关规定,审核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审核确认后,应由审核人在申报表最后签字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从而,企业的亏损情况就在报表中得以显示,并经审核批准后,作为以后年度弥补亏损的依据和范围。

  2、税前弥补亏损台账的设置。税前弥补亏损台账是指税务机关以及亏损企业设置的登记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各年度可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的亏损额及其结转补亏、逾期转销和结存待补亏损等的备查登记簿。设置它能清晰地反映补亏情况和补亏过程。

  3、盈利年度所得额的确定。企业税前补亏,不论应弥补亏损额大于或小于税前利润,均应将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税所得”,这其中包括按有关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即永久性差异的调整、时间性差异的调整和技术性差错的调整,涉及到调账的要按规定调整有关科目,以往年度的要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中反映并转入有关科目。从而方能体现用以补亏数额的准确情况及年度补亏数量。

  4、补亏额的审批。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内,以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必须在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表中应列示本年经营所得、需弥补及可弥补的往年度亏损额(弥补两个以上亏损年度亏损时应分别列示各年需弥补及可弥补亏损额)、本年税前补亏后待弥补亏损挂账金额等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法规定及弥补亏台账等有关资料对申报弥补额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并办理批准手续后企业方可进行弥补。

  (二)会计处理。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以前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应全部挂账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所以用税前所得弥补往年亏损作特别的会计处理,但由于纳税申报一般在年后二月中旬,这时企业一月份会计报表已经报出,而纳税申报及申请税前补亏时又难免要对企业纳税年度的所得额进行调整,这就会导致企业补充计算所得税等涉及会计处理的事项发生。

  年度终了,企业会计人员首先应在税前利润结出后就编制纳税申报表草表,并按申报表草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进行测算:(1)如果当年所得小于或等于往年挂账亏损中可在税前弥补的金额,则不必计算所得税,可直接将本年全部利润转入利润分配中,即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2)如果当年所得大于往年挂账亏损中可在税前弥补的金额,则应按规定将补亏后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即按两者的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三、税后补亏的程序及会计处理

  (一)操作程序。与税前补亏的税收操作比较,税后补亏相对简单,无需设置台账和申请审批,但应掌握如下环节:

  1、亏损企业编制纳税申报表时,同样应在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大类各项目中调整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事项,凡调增所得的,一般属于需要在以后年度以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额,因为这时调增所得意味着核定的可在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即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负数)小于企业实际亏损额,其差额部分当然应由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

  2、往年已核定的可弥补亏损,凡超过弥补期的,应从弥补专损台账中转销,由企业自行以税后所得弥补。

  3、企业以往年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补亏的,其核定的可由以后年度税前所得补亏的权益并不因此被取消,所以申报表的纳税调整应照常进行,其“纳税调整后所得”的负数仍应照登“税前弥补亏损台账”,只要在弥补有效期内,该亏损额则可作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用于抵顶税后补亏的数额。

  (二)会计处理

  1、盈利年度弥补往年亏损。税后补亏在会计处理上与税前补亏不同的,是企业年终税前利润结出并自行编制纳税申报表草表和进行纳税调整后,直接以申报表草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基础计算应交所得税。

  2、往年未分配利润弥补当年亏损。企业年初“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余额在贷方的,为往年结余的未分配利润,而且一定是“税后利润”,用往年未分配利润弥补当年亏损的会计处理简单,只要将“本年利润”账户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账户即可,即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盈余公积补亏。以盈余公积补亏,一般需编制三道会计分录:(1)将盈余公积转入利润分配账户: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股份有限公司为“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科目,下同)。(2)将“本年利润”科目余额(亏损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3)将补亏金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结清“盈余公积补亏”明细科目,借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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