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废止文件:三个文件的新旧规定须特别关注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18
摘要:  自2009年1月1日起,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将开始实施。根据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整理发布了一些相关废止或失效文件。随着这些文件的停止执行,企业的相关税务处理也将作出必要的调整...

  自2009年1月1日起,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将开始实施。根据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整理发布了一些相关废止或失效文件。随着这些文件的停止执行,企业的相关税务处理也将作出必要的调整。为此,我们特将废止文件中对纳税人影响较大的文件进行了对比分析,供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国税发[2009]7号),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50个,其中,以下三个全文废止文件及相关新政策提醒纳税人特别关注: 

  价外收入增值税征收政策进一步细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87号)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4]87号中规定,对纳税人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都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对此,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分析认为,上述规定对于价外收入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宽泛。因此,在刚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以下简称《新条例》)中,第六条明确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以下简称《新细则》)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是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即,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是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增值税政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421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供电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专家分析指出,按照上述规定,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但用于维护的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现在既然该文件已经废止,意味着维护使用的材料可以抵扣进项税了。

  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铁路运费抵扣政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全文废止。

  据悉,按照国税函[2005]33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购进或销售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

  专家分析认为,按照上述规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铁路运输企业购进不能抵扣进项税。但随着增值税转型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这一规定,显然就与新规定相违背,因此才宣布废止。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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