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2006]7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08
摘要: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三、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地点

  在大连市市内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旧房及建筑物坐落在市内四区的,土地增值税由单位税务登记地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旧房及建筑物坐落在市内四区以外的,土地增值税由旧房及建筑物坐落地的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在先导区地方税务局及旅顺、金州、长海和北三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其土地增值税由旧房及建筑物坐落地的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未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其土地增值税由旧房及建筑物坐落地的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个人转让坐落在市内四区的旧房及建筑物,其土地增值税由西岗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个人转让坐落在市内四区以外的旧房及建筑物,其土地增值税由旧房及建筑物坐落地的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上述五款中所述的“旧房及建筑物”均不包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房地产管理机构所辖的旧房及建筑物,单位或个人转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房地产管理机构所辖的旧房及建筑物,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二)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资料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须持下列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权属过户通知单原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

  2、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契约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购买房产的契税原件、复印件(自建房不必提供);

  5、纳税人购买房产的合同或契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自建房不必提供);

  6、纳税人、买受人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已缴纳各项税费的原件、复印件;

  7、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纳税人无法提供的除外);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房地产转让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关于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出具的评估价格计算收入额,或者由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核定收入额: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

  2、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

  (四)关于房地产评估报告

  税务机关计算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原则上应由评估机构出具房地产重置成本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为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也应由评估机构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并出具地价款评估报告。

  依照上款有关规定出具的评估报告须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税务机关审核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下达《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涉税评估报告确认书》或《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涉税评估报告不予确认书》(见附件8)。

  (五)关于发票所载金额作为扣除项目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不予确认评估报告的或者纳税人由于地处偏远等原因无法取得评估报告的,如纳税人能提供购房发票,《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发票所载金额×[1+(转让年度-购买年度)×5%]公式中的转让年度指《房地产转让契约》上注明的年度,购买年度按房屋所有权证发给年度或发票填开年度“孰先”的原则进行判定。

  依照上述方法计算扣除项目时,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六)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的相关规定

  同时符合以下二项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确定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

  1、税务机关不予确认房地产评估报告或者纳税人由于地处偏远等原因无法取得评估报告;

  2、纳税人无法提供购房发票的。

  核定征收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核定征收率

  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

  1、旧房及建筑物坐落在市内四区的,核定征收率为3%;

  2、旧房及建筑物坐落在市内四区以外的,核定征收率应在0.5%~6%范围内,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增值水平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自行测算确定,并报市局备案。

  (七)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管的相关政策规定及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的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在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时,实行“先税后证”,要求纳税人取得税务部门发放的《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证明》,见附件9)后,予以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未按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或提供虚假资料,造成未缴、少缴土地增值税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备案表(略)

  附件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附件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6年上半年大连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知

  附件4: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免予预征认定表(略)

  附件5: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略)

  附件6: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略)

  附件7: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略)

  附件8: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涉税评估报告确认书、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涉税评估报告不予确认书

  附件9: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证明(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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