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扣款提取支付手续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1995]458号 1995-3-21 税屋提示——
1.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财法[2006]27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便于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调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积极性,加强对代扣、代收手续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94]财预字第2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7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通知如下: 一、车船使用税 对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的车船使用税,可按代扣(收)代缴的实际入库税款的10%提取手续费,其中5%用于代扣(收)代缴单位,2%用于协助组织代扣(收)代缴工作的单位,3%由税务机关用于宣传、检查、协税护税及奖励方面的支出。 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以外的车辆,委托有关单位代征(扣)的车船使用税,按实际入库金额的5%提取和支付手续费。 二、印花税 委托有关单位代售印花税票,按实际入库金额的5%提取和支付手续费。 代理借款人填开印花税缴款书按实际入库金额的3%提取和支付手续费。 三、个人所得税 对扣缴义务人按所扣缴的实际入库金额的2%,提取和支付手续费。 四、屠宰税 委托有关单位代征(扣)的屠宰税,按代征(扣)的实际入库金额的5%提取和支付手续费。 五、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1.建筑、安装行业 由北京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代征(扣)代缴的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应缴纳的税款,可按代征(扣)代缴的实际入库金额的3%提取和支付手续费。 由有关单位代征(扣)代缴的村(队)办建筑队、修缮队应缴纳的税款,按代征(扣)代缴的入库金额的2%提取和支付手续费。 2.交通运输行业 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代征(扣)代缴的税款,按代征(扣)代缴的实际入库金额的3%提取和支付手续费。 3.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 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扣代缴“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的营业税,按代扣代缴的实际入库金额的3%提取和支付手续费。 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商品房的城建开发公司,对购买商品房的单位代扣代缴其应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按代扣代缴的实际入库金额的1.5%提取和支付手续费。其中1%支付代扣代缴单位,0.5%由税务机关用于宣传经费和奖励支出。 以上所提取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各区、县税务局经审核无误后,按代征(扣)代缴税款的税种和预算级次,按月办理退库。各代征、代扣单位均不得自行提取或坐扣。 本通知所未列举的其它税款,各区、县局均不得自行提取和自行扩大提取幅度及范围。 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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