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税税额、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征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鲁税三[90]91号 1990-08-27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附件第一条废止。
关于各市、地区土地使用税税额、开征土地使用税工矿区的征税范围,省财政厅已批复各地执行。近来个别地方反映,省财政厅行文批复土地使用税税额、开征土地使用税工矿区征税范围,与《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符,鉴于此,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省政府以[90]鲁政函73号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税税额、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征税范围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以此遵照执行。 山东省税务局 一九九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税税额、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征税范围的通知 [90]鲁政函73号 1990-08-07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现将各县(市)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和各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适用税额 各县(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年平均税额,依照本通知附件一《: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二、开征土地使用税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 (一)枣庄市四个工矿区:柴里煤矿工矿区,蒋庄煤矿工矿区,八一煤矿工矿区,井亭煤矿工矿区; (二)东营市二个工矿区:垦利炼油厂工矿区、垦利县胜利油田工矿区(包括老试采、供电公司、化肥厂、探宝村工矿区、东安镇工矿区、钻井、井下工矿区); (三)烟台市二个工矿区:海庙后工矿区,金矿工矿区; (四)济宁市八个工矿区:南屯煤矿工矿区,北宿煤矿工矿区,唐村煤矿工矿区,鲍店煤矿工矿区,东滩煤矿工矿区,兖州矿务局机关驻地工矿区,杨村煤矿工矿区,兴隆庄煤矿工矿区; (五)泰安市六个工矿区:茅庄工矿区,中高余工矿区,老城工矿区,莱钢工矿区,张家洼工矿区,南冶工厂区; (六)惠民地区二个工矿区:胜利油田建二部工矿区,胜利油田纯梁工厂区; (七)德州地区四个工矿区:临盘油田工矿区,华东输油管道局临邑首站工矿区,胜利油田采油二矿工矿区,胜利油田地调二大队工矿区; (八)聊城地区一个工矿区:中原油田采油三厂工矿区: (九)菏泽地区一个工矿区:中原油田东明试采公司工矿区。 上述工矿区的征税范围,依照本通知附件二《工矿区征税范围表》执行。(表略) 山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〇年八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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