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6]426号 关于开展推广防伪税控系统有关情况调查和进一步做好专用发票认证、交叉稽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8-09
摘要:进一步做好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和交叉稽核工作。各分局一定要按规定对每一张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进行认证,不符合抵扣条件的一律不予抵扣,凡经认证发现有问题的发票一定要通知对方税务机关,并报市局发票处。

关于开展推广防伪税控系统有关情况调查和进一步做好专用发票认证、交叉稽核工作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426号      1996-08-09

各征收分局、龙岗、宝安分局:

  根据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专业会议的精神,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工作即将加快进度。会议明确指示,从现在开始,凡一次性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达十万元以上的纳税户将逐步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并于1997年底前全部纳入完毕,届时将取消手工开具的十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尽快落实会议精神,积极配合国家税务总局的推广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请各征收分局做好本分局所管辖的纳税户的有关情况调查,着重摸清两种户数:

  (一)一次性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达十万元以上的纳税户总户数(填写附表1);

  (二)一次性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达十万元以上的纳税户中自愿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户数(填写附表2);

  (三)对一次性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达十万元以上的纳税户开展现有设备调查(填写附表 3);

  以上表格请各征收分局于8月20日之前上报市局发票处,以便汇总上报总局。

  二、进一步做好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和交叉稽核工作。各分局一定要按规定对每一张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进行认证,不符合抵扣条件的一律不予抵扣,凡经认证发现有问题的发票一定要通知对方税务机关,并报市局发票处。各分局还要按统一要求按月向市局上报大面额进销项发票的电子数据,以便汇总上报总局,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交叉稽核作用。

  附表1、企业调查汇总表

  附表2、企业调查汇总表(自愿纳入)

  附表3、企业现有设备调查表(企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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