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8]74号 1998-02-16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会[1997]275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财会[1997]2754号 市属各企业总公司(局)、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北京商品交易所、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7]51号《关于印发<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文件第4页应改为“借或贷”记‘期货保证金’科目。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告之我局,有关财务管理请按有关业务处文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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