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8]243号 1998-12-23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8]34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的补充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区、县国税局接到通知后,应对本辖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进行一次调查,按照新修改的汽油、柴油消费税注释重新确定征收范围。 二、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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