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发[2001]336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业户银行网络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2-11
摘要:凡厦门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固定个体双定业户均可纳入银行网络申报纳税的范围。非固定业户和缺少银行网点的边远地带经充分总结调查,稳妥推进。

  个体双定业户开具发票(定额发票)的销售额,在发票验旧供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计征入库。发票的缴销期限根据《厦门市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个体双定业户因存款不足导致银行无法及时扣缴税款的 ,法定申报期一结束,银行必须立即将扣缴税款未成功的个体双定业户清单传送给厦门市国税局信息中心,再由市国税局信息中心根据计算机信息按不同主管局进行清分并发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基层主管国税机关接到该信息后,通过电话语音催报系统或其他方式进行催报催缴通知。个体双定业户接到催报催缴通知后,必须立即到基层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缴库手续,并依法接受相应处罚。申报期过后,受托银行一律不再受理当月税款代扣业务。

  第十一条 个体双定业户可根据实际需要到主管国税机关查询、打印当年度的税款扣缴情况和索取当年度的完税凭证。年度终了仍未领取的,由各基层主管国税局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各基层主管国税局要认真审核委托银行代扣税款的个体业户的应税信息,确保传送给银行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

  第十三条 国税机关、银行双方要以为纳税人服务为宗旨,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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