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厦国税发[2004]39号 2004-03-02 直属分局、各区局: 为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纳税人确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所列举的特殊困难情形之一的,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后,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资料报送市局审批,市局自收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二、文书流转设置 各单位要将CTAIS上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附件一)流转环节统一设置为:税务管理员→科长→直属分局、各区局分管局领导→市局。 审批的纸质资料要求与CTAIS审批文书同步流转,确保纸质信息与计算机信息的一致性。 三、需报送的材料 (一)纳税人需报送的材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书面报告,主要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申请目的;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要求各栏目填写完整、准确; 3.所有银行存款帐户(包括股东资金帐户)的对帐单,要求提供的对帐单明细截止至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当日(或上月底); 4.当期资产负债表;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预算材料各一份,要求提供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当月计提的应付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帐凭证或原始凭证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纳税人的基层主管税务分局(管理科)需报送的材料: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报告表》(附件二)一式一份。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各单位应加强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理由、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支出预算等数据材料的核查,完成必要的调查工作,确保有关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严格杜绝弄虚作假现象,防止因审核把关不严而造成缓缴税款流失。 (二)落实延期缴纳税款的跟踪反馈制度。各单位应及时查看CTAIS上的《延期纳税批件清单》,并对经市局批准的缓缴税款进行跟踪。凡发现纳税人有破产、倒闭、变更、逃逸之疑的,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和必要手段,防止税收流失。同时,各单位应于每年度终了15日前,向市局如实填报《延期缴纳税款跟踪反馈表》(附件三)。 (三)市局将统一印制本通知涉及的审批文书,请各单位派人向市局领取。 (四) 审批资料一律专人(或挂号信件)报送(或签收),市局收件时间以市局的签收时间为准。 五、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报告表》 3、《延期缴纳税款跟踪反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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