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货退回的销售折让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函[2005]179号 2005-06-0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全文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有基层税务机关请示,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具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等情况的,如何开具红字发票,对所退回或折让的货物进行调账处理。经研究,现就以上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行为,红字发票的开具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销货方和购买方发票都未作账务处理的,不得开具红字发票。销货方应向购货方收回发票联,并将发票联与其他联次粘贴在一起,依次给予注明“作废”字样。如属部分退货的,按实际销售额重新开具蓝字发票;属销售折让的,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二)销货方发票已作账务凭证,而购货方发票未作账务处理的,销货方应在收回发票联后,方可开具等额红字发票。其中,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冲减销售的原始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必须完整保存。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必须粘贴有购货方交回的发票联,以备核查。如属部分退货的,按实际销售额重新开具蓝字发票;属销售折让的,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三)购货方发票已用于作账务凭证,销货方发票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有效证明包括: 1、发票联复印件; 2、加盖有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的退货或折让原因书面说明。通过金融部门进行货款结算的,还应提供银行收付款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有关资料;以上资料必须完整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并妥善保存,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销货方冲减销售的账务凭证,发票联交购货方作为退回或折让货物的账务凭证。使用计算机或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行为,统一在小写前面加“-”和在大写前面加“退”字表示红字发票,有关开具要求视不同情况分别按照以上(一)、(二)、(三)条规定执行。 二、工作要求。由于红字发票对蓝字发票具有抵消作用,因而利用虚开的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或调节收入是当前违法分子常用的偷税手段之一,在最近的税务检查工作中,已发现有多起利用红字发票偷税的案件,各级国税机关对此要引起重视,要进一步加强对红字发票的管理和检查力度,对纳税人开具的红字发票,要求其必须做到条件具备,资料齐全,情况属实。对红字发票开具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或者涉及有偷税嫌疑等非正常情况的,要列为重点对象进行检查,除了检查其红字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要求外,还应将红字发票票面记载的开具日期、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有关内容与购销双方的货物进(出)库单据、销货和退货运费发票或折让合同(协议)书、银行收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资料进行比对,如发现有虚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虚开红字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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