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欠税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6]217号 2006-12-31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欠税管理工作,建立欠税监控管理长效机制,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欠税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欠税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欠税管理,建立欠税监控管理长效机制,预防和遏制欠税现象发生,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山东省国税系统负责管辖的所有纳税人的欠税监控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国税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国税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人是指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欠税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第五条 欠税监控管理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科学监控、全面清缴的原则,从预防预警、核算核销、核查清缴、内部管理等环节,全方位、多角度对纳税人欠税及动态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第六条 国税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畅通内部信息交流,共同做好欠税监控管理工作。其中: (一)征管部门负责欠税监控管理的综合组织、监督与考核; (二)各税种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税种的欠税监控管理; (三)政策法规部门、税种管理部门、稽查局负责欠税监控管理过程中涉及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问题的界定与处理; (四)计划统计部门负责欠税的核算; (五)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欠税监控管理所需的技术支持与相关系统维护; (六)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欠税监控管理相关措施的具体落实。 第二章 欠税防范 第七条 国税机关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面向广大纳税人进行宣传,无偿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提高其依法纳税积极性,从根本上防范欠税现象发生。 第八条 基层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纳税人生产经营与纳税历史数据、“一户式”资料勾稽关系、行业税负标准等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对纳税人自行申报数据进行纵向、横向的逻辑审核,切实把好纳税申报关。 第九条 对下列可能形成欠税的情形,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核实,注重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资金运作等情况,着重掌握纳税人的当期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存货等项目的资金增减变化情况,督促纳税人按期足额缴纳税款,防范新增欠税发生。 (一)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大于其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余额的; (二)经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超过国税机关核定的预缴税额的; (三)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 (四)由国税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 (五)经税务约谈、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确定应纳税额的; (六)其他可能形成欠税的。 第十条 严格落实催报催缴规定,申报期结束后,及时形成逾期未进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情况清册,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报纳税,同时告知其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第三章 欠税监控 第十一条 实行欠税人报告制度,由欠税人定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报告间隔期由市级国税机关依据欠税程度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行为的,随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欠税人报告的相关情况,由国税机关据以建立欠税档案,实现对欠税人的动态监控。欠税档案的具体格式和使用管理,由市级国税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重点欠税人实施重点监控。 (一)对长期欠税的纳税人,明确专人负责,经常下户了解情况,最大限度避免“死欠”; (二)对经常变更经营场所的欠税人,通过限制其发票用量或实行发票代管自开等方式,防范其失踪逃逸; (三)对处置大额资产和不动产的欠税人,及时了解动向,适时介入,防范其逃避追缴欠税。 第十三条 试行欠税人异常情况预警办法,定期不定期对欠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中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货币资金余额等项目进行提取,对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仍有余额的,或者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发生变化的欠税人进行预警,并据以有重点地进行调查核实,实现对欠税人的有效监控。 第十四条 落实欠税公告规定,加大欠税公告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国、地税联合欠税公告。 第十五条 实行欠税公告反馈制度,对省级公告的走逃、失踪欠税人以及其他经国税机关查无下落欠税人,在本辖区内发现有生产经营活动的,及时层报省局,并协助欠税发生地国税机关追缴其欠税。 第十六条 强化信息共享与应用,逐步建立与地税、金融等部门之间的欠税人信息定期交换制度,特别注重国、地税信息共享;上、下级国税机关之间、国税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畅通欠税信息交流渠道,实现重点欠税人的信息共享;对欠税相关信息充分应用,及时发现欠税监控管理疑点,实现对欠税人的全面监控。 第四章 欠税核算与清缴 第十七条 规范欠税核算,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计划统计部门要对申报、纳税情况如实核算,全面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税收资金分布状态,不得违规设账外账,更不得人为做账。报表数据应出自于会计账簿,不得虚报、瞒报。 第十八条 国税机关要细化报表分析,定期全面深入地分析本辖区内欠税构成与分布情况、增减变化主要原因、监控追缴工作情况以及存在主要问题,进行清缴欠税预测,提出清缴欠税计划。 第十九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欠税人的生产经营、资金往来、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和投资等情况及其发展趋势,综合评估分析其清缴欠税能力,区别不同情况清缴欠税。对可全额清缴的及时清缴入库;不能全额清缴的,要求纳税人制订清缴欠税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清缴欠税的时间安排、分期清缴金额和资金筹措情况等,分期清缴欠税。 第二十条 清缴欠税时,国税机关要采取配比的办法依法核算并同时清缴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以欠抵退。凡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的,先将欠税和滞纳金抵顶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就其应退余额办理退税。抵缴欠税时,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缴。具体操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规定执行。 应退税款为出口退税的,在应退税款全额退付纳税人账户后应优先用于清缴欠税和滞纳金。出口退税“以退抵欠”具体操作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出口企业“以退抵欠”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发[2004]145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行以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的,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减欠税时,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的,实际抵减金额等于期末留抵税额,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的,实际抵减金额等于欠缴总额。具体操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行以票控欠。对于业务正常但经常欠税的纳税人,控制其发票领购量,督促其足额纳税。对于有逃税嫌疑的欠税人,可采用代开发票的办法,严格控制其开票量。 第二十四条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加大欠税清缴力度。对生产状况良好、货款回收正常,但故意拖欠税款的纳税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隐匿资金往来情况或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可视不同情形,进一步依法采取提请法院行使代位权,查封、扣押、拍卖和阻止其法定代表人出境等强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参与企业债务清偿。对申请破产的欠税人,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参与清算,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税款征缴入库。欠税人有合并、分立等变更行为的,依法认定其欠税归属。 对经过法定清算,已被依法注销或者吊销法人资格的破产、撤销纳税人,其属于无法清偿的欠税及滞纳金,依法进行死欠税金核销。 第二十六条 与纳税信用评定挂钩。认真审核欠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条件,按照规定的评定标准确定纳税信用等级,引导纳税遵从。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基层国税机关要适应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工作要求,在明确岗位职责的基础上,以效能管理为中心,强化对欠税监控管理的过程监督与结果考核,确保欠税监控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第二十八条 实行欠税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对欠税面、欠税增减情况、期末欠税等情况及相关指标,由省局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查询统计,分市、县进行排序,适时发布。 第二十九条 欠税监控管理纳入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层层考核,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并严格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条 国税机关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丰富完善欠税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强化欠税监控管理的监督与考核。在具体工作中可参考使用下列指标: (一)逾期未申报责令限改率=逾期未申报已责令限改户次÷未按期申报户次×100%; (二)申报税款逾期未纳税责令限改率=申报税款逾期未缴纳已责令限改户次÷申报税款逾期未缴纳户次×100%; (三)实际入库率=当期实际入库税款÷当期应入库税款×100%; (四)延期缴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延期缴纳税款已入库税款÷延期缴纳税款应入库税款×100%; (五)欠税发生率=当期发生欠税额÷当期应征税款×100%; (六)清理欠税率=当期清理欠税额÷当期期初欠税余额×100%,可分为陈欠和新欠两种情况分别计算,计算该项指标时,新欠是指评价期内发生的欠税,陈欠是指评价期以前发生的欠税; (七)欠税增减率=[(期末欠税余额-期初欠税余额)÷期初欠税余额]×100%; (八)欠税公告率=已公告欠税户数÷应公告欠税户数×100%; (九)单位税收收入欠税率=当期欠税余额÷当期累计应征税款×100%; (十)欠税弹性系数=欠税增减率÷税收增长率,其中:税收增长率=[(期末税收累计收入-期初累计税收收入)÷期初累计税收收入]×100%。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欠税监控管理电子档案纳入“一户式”存储管理,相关纸质资料按照现行征管档案管理的规定保管。 第三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监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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