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260号)第三条。 1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3]273号)第二条。 1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3]313号)第一条,“《通知》第二条,对上年度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在规定的次年出口退税清算期内,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并按规定转出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后,随当期免抵退税申报一起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对企业年度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含),致使企业已缴税款无法抵扣的,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在清算期内按规定的出口退税率单独办理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一条、第二条。 1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424号)第三条。 1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438号)第一条。 1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后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4]182号)第二条。 1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92号)第二条,各市应按照《河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方案》(附件1)做好数据导出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第六条(一)“总局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附件),各地应根据该方案,结合本地区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的管理模式,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并于2004年2月5日前将本地区确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上报总局(信息中心)”、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 1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360号)第二条。 1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5]226号)第一条,同意你省许继集团有限公司出口的外购产品,按照财税[2004]125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1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143号)第二条,出口的“整个或切块盐渍的猪肠衣”(海关商品码05040011)、“整个或切块盐渍的绵羊肠衣”(海关商品码05040012)、“整个或切块盐渍的山羊肠衣”(海关商品码05040013)、“整个或切块盐渍的猪大肠头”(海关商品码05040014)、“整个或切块的其他动物肠衣”(海关商品码05040019),适用5%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第四条,2005年4月30日前外贸企业收购上述货物并已经取得按17%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05年7月31日前出口的,按13%办理退税;2005年4月30日前生产企业如内销上述货物当地税务机关是按17%征税的,出口按13%计算免抵退税;按13%征税的,按5%计算免抵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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