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视野论坛网友“鱼加熊”在视野论坛发帖提出一个问题,“假设一家企业,会计有意或无意的多计了收入,但所得税申报时未多计,税务检查的时候要求以会计处理为准,会计人员强调有错误。那么税务是否有权利强制按照会计多计的收入征税呢?” 该问题引起网友的众多讨论。 目前,认为“有权利”的网友有11人(17.46%),认为“没有权利”的网友有33人(52.38%),认为“说有就有,说没有就没有”的网友有17人(26.98%)。我想发表我的看法:http://bbs.esnai.com/thread-4630489-1-1.html 其中,网友“鱼加熊”认为,俺在想这样一种事情:税务是否根据会计处理发表意见呢?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某企业为了银行融资的需要,会计报表粉饰一新,纳税申报原形毕露,税务是否有权根据会计处理进行调整呢? 网友“lyl7102”认为,所得税纳税调整不是只调少,多了也要调的,这才符合税法的精神。 网友“Camelot”认为,税务和会计的基础关系一直没有得到厘清。 网友“haihan235”认为,会计是经过职业上岗考试的专业人员,会计必须为自己记录和核算成果负责,企业聘用了会计了,也应该承担会计的行为。有意或无意的多计了收入。就应该承担为此产生是一切后果。当然包括税收。会计上有个“会计假设”会计假设亦称会计的前提,是指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中,根据以往的会计的实践和理论,对会计领域中尚未肯定的事项所做出的合乎情理的假说或设想。税法上也有个“税务假设”是指在一般情况下,认为会计记录和成果是正确的是符合会计法规的。 网友“2009xxhh”认为,对企业为了某种需要,粉饰会计报表的“吹牛”行为,应该用征税手段进行遏制! 网友“毒砂”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文件规定,“近年来,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陆续发布实施,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发生了一些变化;同时,国家税收政策改革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现实情况也对企业所得税法规作出了一些调整。由此,使得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中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产生了某些差异。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有关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其处理原则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下同)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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